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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银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苏州银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SuzhouBanking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由在苏州市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适应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呼声要求,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创建平等和谐的竞争环境,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提高银行从业人员素质,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实现共同利益。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苏州监管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民政局、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江苏省苏州市金山东路1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依据章程或行规行约、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三)建立健全银行业诚信制度以及银行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接受中国银行业协会委托组织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组织银行从业人员的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五)对于违反银行业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可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六)对涉嫌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投诉件和发现的业内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要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并做好业务主管单位批转投诉件的处理工作。

 二、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开展区域信用环境评级,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

 (二)参与业务主管单位等部门组织的有关银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银行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范等方面的建议;

 (三)向业务主管单位等部门反映涉及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银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四)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维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三、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

 (一)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业务主管单位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二)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三)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同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突发事件新闻处理机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维护银行业声誉和经营秩序。

 四、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二)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与境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业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加强与保险业、证券业等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协调;

 (四)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

 (五)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业务主管单位等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交办的其他事项。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设立,并在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在苏州市行政区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会员在苏州市行政区内的分支机构均为该会员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递交入会申请;

 入会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以及依法登记文件的复印件、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证件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简历、协会要求的其他资料等。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单位的名称、法定住所,声明承认本章程并参加协会活动;

 (二)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协会正式发文公告确认。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各种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

 (四)要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要求本协会为其保守商业机密;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和规章制度,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应委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会员代表。会员代表若出现离任、调任或其他情况,不能出任会员代表时,由本单位相应继任者接任,并在一个月内向本协会递交变更申请以及变动后的《会员代表登记表》。一家会员只有一票表决权,由委派的代表行使。委派代表因故不能行使表决权时,由其书面授权指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代为行使。

 第十三条  会员要求退会,应向本协会提交书面通知,并付清一切应缴纳的费用,由本协会发出通知,其会员资格终止。会员如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经协会秘书处发函确认后,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协会理事会决议,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或者取消会员资格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应由会员代表出席,如会员代表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派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并行使表决权。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年度财务预算、相关预算调整、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等内容;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工作规则;

 (七)审议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决定;

 (八)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九)审议批准需经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经理事会、监事会或1/3以上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单位的会员代表担任。理事人数最高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集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审查批准会员的入会申请;

 (六)对会员遵守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的会员进行处分,其中,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应报会员大会决定;

 (七)决定本协会办事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八)决定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本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十二)审定行业自律制度;

 (十三)审定需经理事会审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等额选举不低于总票数的2/3,差额选举不低于总票数的1/2。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会长、监事长或1/3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监事长一名。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

 (二)在银行业界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望;

 (三)在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担任过相应领导职务;

 (四)会长、监事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五)热爱协会工作,公正廉洁;

 (六)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副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登记管理机关关于社团组织秘书长任职条件;

 (二)具有15年以上银行业务或监管从业经验,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验;

 (三)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内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四)热爱协会工作,公正廉洁;

 (五)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三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定一位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组织、领导本协会各项重大工作。

 第三十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提名,并由所在单位党委出具推荐意见,纪检监察部门出具廉政审查意见,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列席理事会,并受会长、副会长委托,向理事会递交相关议案;

 (三)提名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单位,经党支部委员会审核后,递交理事会审议,并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四)提名秘书处内设部门负责人人选,报党支部委员会决定;

 (五)拟定专职人员社会招聘计划,经党支部委员会审核后,递交理事会审议、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

 (六)处理理事会授权的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行为的,或因其他原因离任的,经理事会研究,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可提前改选或由理事会指定临时代理秘书长。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须通过理事会选举产生,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单位的会员代表担任。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本协会依照章程和监事会工作规则开展工作;

 (三)监督本协会会费的收取以及财务预决算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五)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六)监督本协会的各项业务工作;

 (七)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八)对理事、负责人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九)监督会员履行会员义务;

 (十)负责组织对会员投诉进行调查取证,也可委托秘书处办理;

 (十一)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十二)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和会员大会会议;

 (十三)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主持监事会工作。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调查事项的对象涉及监事单位时,该监事应当回避。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四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本协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坚持党对本协会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配备必要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工作开展。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党支部,由上级党组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苏州监管分局机关党总支)领导。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党组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以下职责:

 (一)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监督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重要工作部署在本协会贯彻落实;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对选人用人工作的领导和把关;

 (三)对本协会“三重一大”事项履行决策和监督执行职责,支持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依法履职;

 (四)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意识形态和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

 (五)加强本协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改革发展;

 (六)党组织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捐赠;

 (五)政府资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必须经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四十五条  会费支出实行预算制,并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投入人对投入本协会的财产不保留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开支范围: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协会财务活动的直接责任人为秘书长,秘书长离任或调整必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重大财务事项(2万以上)须递交党支部委员会议研究决定或同意递交理事会审定。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由业务管理单位会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对协会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所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正常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本协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本协会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苏州市统计局公布的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资福利待遇经理事会决议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实施。对本协会兼职的理事、监事、秘书长、副秘书长不得发放任何报酬。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递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本协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3年3月30日经第九届会员大会一次会议表决通过,2023年4月25日苏州市民政局核准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